首 页 关于标委会 标委会动态 政策法规 归口标准 专家专访 标准制修订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地  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建筑材料研究所
邮  编:100013
电  话:010-64517275   64517940   84286522
传  真:010-84276512
E-mail:sac_tc458@126.com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中心>>标委会动态>>正文

十部门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2014-12-31 14:16:31   浏览次数:746次
2013-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令  第19号
为规范和引导粉煤灰综合利用行为,促进粉煤灰综合利用健康发展,我们对《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原国家经贸委等六部门发布施行的《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节[1994]14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任:张 平
科技部部长:万 钢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 圩
财政部部长:谢旭人
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
税务总局局长:肖 捷
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
2013年1月5日
 
附件下载: 
· 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分享到:

友情联接

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C座(老主楼)18层 电话:010-6609 5259 010-57185393
公司邮箱:minzuyiyao007@163.com 传真:010-6609 5273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京ICP备13008857号-1 技术支持:智砚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