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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混凝土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为了促进混凝土行业的技术进步,提高混凝土工程和相关产品质量,节约资源、能源,提高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做好科学管理,保证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加速标准化事业的发展,成立全国混凝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凝土标委会)。
第三条 混凝土标委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从事全国混凝土(包括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等)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混凝土领域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其业务范围包括:普通混凝土(含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各种特种混凝土、轻骨料混凝土、重混凝土等及其相关产品等。
第四条 混凝土标委会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领导,由住房与城乡建设部负责业务指导,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材料研究所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发展我国混凝土工业的一项重要的技术经济政策;要积极开展并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与国际标准基本协调、技术水平同国际标准和主要发达国家基本相当的我国混凝土领域的标准体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技术经济交流的需要。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混凝土领域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七条 按照国家标准制、修订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定混凝土领域标准体系表,提出混凝土领域制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第八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批准的计划,协助组织混凝土领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复审工作。
第九条 组织混凝土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草案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十条 负责组织混凝土领域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混凝土领域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并做出报告;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提出混凝土领域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第十一条 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ISO/TC71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积极收集混凝土领域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并分析其发展动态,翻译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提供混凝土行业的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 受有关主管部门和企业委托,承担混凝土领域标准化范围内产品质量和工程标准水平评价工作,以及混凝土领域引进项目和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工程设计、选型配套的标准化审查工作,并提出标准化水平分析报告。做好混凝土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 面向社会开展混凝土领域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委托,承担混凝土领域的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审查和宣讲、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受上级有关部门委托,办理与混凝土领域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混凝土标委会由在混凝土(包括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等)领域中从事生产、施工、科研、管理、设计、教学、经销和质量监督检验等部门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在行业中有一定威望,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各项活动,办事公道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组成。
主任委员会、秘书长、委员和顾问委员按照以下程序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相关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秘书长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推荐,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和顾问委员由热爱标准化工作的混凝土领域的专业人员和单位自我推荐,由秘书处初审,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
 混凝土标委会委员应征得委员所在单位同意,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聘任,颁发证书,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聘连任。对于不履行职责、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活动、以及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者,委员会可重新提出推荐名单,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另行聘任。需增补的委员,由标委会推荐人选,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和聘任。委员实行年审制,自聘任之日起,每两年年审一次。
第十六条 混凝土标委会的组成方案,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混凝土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与有关部门协商后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聘任、颁发证书。
第十七条 混凝土标委会设委员60人左右(含单位委员和顾问委员),其中顾问委员二人,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五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四人。
第十八条 混凝土标委会设通讯成员。通讯成员由混凝土领域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混凝土标委会批准、颁发通讯成员证书。通讯成员人数不限。通讯成员的代表可被邀请列席混凝土标委会的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但无表决权。通讯成员有权获得混凝土标委会的资料和文件。
通讯成员应向混凝土标委会交纳一定的信息费、资料费,交费办法由混凝土标委会另行制订。
第十九条 混凝土标委会主任委员或者第一副主任委员负责标委会的全面工作,指导秘书处履行其职责,并通过秘书处就技术委员会的主要事宜向有关管理部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进行通报。
第二十条 混凝土标委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材料研究所。秘书处承担单位受有关部门的委托,领导和管理秘书处的工作,委派工作人员担任秘书,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秘书处的工作应纳入该单位的工作计划。
秘书处在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领导下,负责处理混凝土标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印章管理,包括根据专业特点组建标准审查组、会议的准备、各相关报告的编写、标准的开题和报批等。秘书处由正副秘书长和秘书组成。混凝土标委会和秘书处的印章,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颁发。
第二十一条 混凝土标委会下属的分技术委员会应遵守本章程。分技术委员会委员聘书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分技术委员会及秘书处印章,由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批准颁发。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混凝土标委会进行领导和协调。分技术委员会,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和混凝土标委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混凝土标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标准制、修订的具体工作。工作组在混凝土标委会领导下工作,组长由标准项目负责起草单位担任。制标结束后,组长单位应协助完成标准执行中的咨询、培训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三条 混凝土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要求,提出制订、修订或复审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计划建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列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标准计划。
第二十四条 混凝土标委会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下达的计划,协助标准化管理部门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征得混凝土标委会同意后,分送技术委员会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及附件,报秘书处和标准化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或第一副主任委员初审后,征得标准化主管部门同意,提交标准审查组进行审查(会审或函审均可)。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如需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审查组成员到会或者回函,其中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本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混凝土标委会秘书处。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八条 标准报批稿、有关附件及电子文档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下达标准项目计划的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发布。
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送混凝土标委会秘书处按本条规定的程序办理。混凝土标委会对分技术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报批稿,有权提出复议和修改意见。
第二十九条 混凝土标委会组织的标准宣贯、培训、对标准实施监督的调查、标准化审查、标准水平评价、以及其它工作,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混凝土标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可与标准审查会结合进行),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并每年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书面报告一次工作情况。
第五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混凝土标委会的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一副主任委员主持本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领导秘书处做好技术委员会的各项具体工作,确保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按计划进行。
第三十三条 秘书处应严格执行《全国混凝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秘书处承担单位应为秘书处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第三十四条 委员可对混凝土标委会的工作计划、组织程序、实施措施以及各项活动等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获得混凝土标委会的文件和资料。在本标委会内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混凝土标委会委员应认真学习有关标准化方针、政策和标准化业务知识;积极参加混凝土标委会的各种会议和学术活动;积极参加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积极为本技术委员会提供混凝土领域标准化所需要的信息和资料;及时将本技术委员会的精神和标准化方面的信息,准确、及时传递到委员所在单位;对技术委员会的标准征求意见、审查等标准化活动及时反馈和提出意见与建议;按时交纳技术委员会年费。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六条 混凝土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在秘书处所在单位单独立帐。
第三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
(二)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处承担单位提供适当的补助;
(三)委员单位和通讯成员交纳的年费;
(四)开展混凝土领域标准化的咨询、服务工作的收入;
(五)有关方面对混凝土领域标准化工作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 混凝土标委会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混凝土标委会有关会议等活动经费;
(二)向委员、单位委员、通讯成员等提供资料所需要的费用;
(三)标准编审费、编辑出版物、翻译国际标准等稿酬和人员劳务费等费用;
(四)优秀标准化工作者和单位奖励费;
(五)混凝土标委会开展国际标准化活动所需要的费用;
(六)对制订和修订标准提供的补助;
(七)秘书处开展工作需要的其它日常费用。
经费的每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后支出。
第三十九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主要由计划项目的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标准补助费。
第四十条 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混凝土标委会的经费进行管理。经费的预、决算应由混凝土标委会审定,秘书处执行。秘书处每年应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并书面报告给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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